
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的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实施周期为4年,旨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氢能产业发展路径,加快构建绿色低碳能源体系。
文件同时强调,要保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传导至终端产品消费环节。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暂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措施。奖励资金仅限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本次五大城市群氢能试点的批复,是我国氢能产业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依托跨区域协同模式,各地将立足自身资源禀赋,打通制氢、储运、加注、应用全链条,加速氢能在交通、工业等多场景商业化落地,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公告如下:

氢能产业化迈出关键一步!京津冀、上海、广东、河南、河北五大城市群正式获批开展为期四年的氢能综合应用试点。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将对试点工作实施全过程跟踪指导,并开展阶段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向试点城市群安排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以及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城市群应加大先进技术研发与应用支持力度,聚焦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应用技术、核心工艺与成套装备协同创新突破,加速实现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装备、氢气储运装置及关键材料等领域的迭代升级。
中央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拨付奖励资金。在城市群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即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支持其尽快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试点期结束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三部门将依据实际成效开展资金清算,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统一核定最终拨付金额。试点实施期内,每个城市群累计获得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为16亿元。
奖励资金须由城市群统筹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任务,结合本地区工作方案精准投放,切实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着力降低终端用氢成本,并将降本成效有效传导至燃料电池汽车、分布式发电、工业用氢等终端应用环节。
需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偿拖欠企业账款;对已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其他中央资金渠道获得支持的氢能应用项目或产品,不得重复纳入本试点奖励支持范围。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奖励资金全过程、穿透式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虚假报账、重复申报、挪用套取等问题,须第一时间向三部门报告。
三部门将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估未达标的,视情采取以下措施——责令优化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拨付后续奖励资金;暂停或取消相关城市参与试点资格。
公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