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江西省九江市出台《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该措施指出,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氢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支持涉氢企业落户。支持国内外氢能制造企业(包括制氢装备、储氢装备、燃料电池及系统、氢气输运加装备、氢燃料电池车船、氢气设备检测等企业)落户我市。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氢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市政道路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等限行车辆逐步放宽路权,在时段和路段上对氢燃料电池重卡给予适当倾斜。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应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新购或更换公务用车时按一定比例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支持公交、物流运输、旅游景区、港口矿山短倒等领域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对购置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市政环卫用车、叉车等,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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